2016年诚聘英才

重庆工商大学“巴渝海外引智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开放办学,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鼓励和支持聘请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外籍专家和资深华裔学者来我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合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巴渝海外引智计划”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与实践、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在渝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

第三条  学校每年预算200万元作为巴渝海外引智计划经费,每年评审立项5-10个引智项目,实际评审立项数量根据当年的申报项目数量及质量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学校组建“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是: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及相关需求部门。

项目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沟通协调及有关海外信息的核实;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分别负责计划人选在教学安排、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等方面的支持与审核;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划拨及使用管理;相关需求部门负责具体计划人选的培育、遴选、推荐、管理、服务。

第五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设置单独项目账户,用于核算立项实施项目的经费开支,项目经费从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引智对象条件

第六条  本计划的引智对象是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或在世界知名企业、科研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高水平外籍专家和资深华裔学者,同时对我校特色专业、学科建设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引进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要著述或论文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影响;

(二)现任或曾任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的重要职务;

(三)现任或曾任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或者主要审稿人;

(四)现任或曾任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席或主旨报告人;

(五)曾获得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及专利;

(六)现任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七)现任或曾任世界知名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核心成员;

(八)掌握突出技术技能的高端人才和职教专家;

(九)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所聘请的专家学者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若聘请对象为海外资深华裔专家,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海外连续工作5年以上;

(二)能流利使用中外文开展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各需求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做好长短期引智规划,确定本部门引智工作的重点学科专业领域、引智对象的层次、引智工作预期效果等,积极做好“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的平时培育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若有重要引智对象和计划,也可随时提出申请。

各需求部门对拟聘请人选来校工作时间、工作任务、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作出预安排,向人事处提交《立项申请表》,并提供引进专家的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来校工作意向性证明材料、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及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专家学者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计划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对引智项目校内负责人、经费标准、项目建设周期、是否同意立项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申请立项、工作推进、项目结项等;负责与引进专家的联系、接待、工作任务安排;负责项目经费预算;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协调等。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巴渝海外引智计划”,学校根据批准的经费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单独设置的项目账户(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日常经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工作日常经费之外的其他项目经费仅限用于立项单位所聘专家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学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

项目负责人须于项目进度中期和项目结项后向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提交经费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实施的,应及时向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提出说明。

第十四条  立项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家学者来校工作的机会,开展科研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举办高水平讲座;对讲学、参观、会见、讲座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做好相关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承诺和立项要求实施项目,并于立项当年12月10日前向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对项目申报、结项等材料进行先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的储备、推进、实施及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申请市级立项与结项

第十七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巴渝海外引智计划”优秀项目,将于每年3月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点推荐申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程序和有关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立项申请表》,与专家学者签署的工作合同(或其他来渝工作证明),专家学者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及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专家学者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须为引智单位申报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最后由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或校领导批示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获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立项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项目,结项后按有关要求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学校审定后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巴渝海外引智计划”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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