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原《三明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明院办[2007]12号)和《关于<三明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明院办[2009]10号)进行修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学校急需的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较为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立足现状、着眼发展、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涉及的学科专业,以每年教务处、科研处拟出的重点学科专业以及当年人才需求计划为主。
第三条 凡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原则上可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学校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资格)进行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两院院士
1.安家费:1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科研启动费:50万元;
3.在学校工作期间岗位津贴从优,具体由双方商定;
4.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5.配偶或子女可随调(限一名),配备助手一至二名,保证工作用车。
(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55周岁以下)
1.安家费:4万元;
2.科研启动费:文科8万元,理科16万元;
3.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5万元;
4.配偶或子女可随调(限一名),配备助手一名。
(三)教授(原则上50周岁以下)
1.安家费:3万元;
2.科研启动费:文科5万元,理科10万元;
3.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学校确定的紧缺专业引进的,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5万元。
4.配偶或子女可随调(限一名)。
(四)紧缺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原则上45周岁以下)
1.安家费:3万元;
2.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6万元;
3.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五)博士研究生(原则上40周岁以下)
1. 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1)安家费:3万元;
2)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6万元;
3)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2. 一般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1)安家费:2万元;
2)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6万元;
3)住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8万元。
以上人员如符合省人事部门每年编制的《引进人才指导目录》条件者,且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或符合三明市高层次人才条件者,可享受省、市政府发放的相关生活津贴。
在学校工作期间工作及相关津贴按所聘任岗位相应的标准发给。
第六条 符合三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硕士毕业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优惠待遇:
符合省人事部门每年编制的《引进人才指导目录》条件者,且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相关生活津贴。
在学校工作期间其工资及相应津贴按所聘任岗位相应的标准发给。
第七条 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经批准同意,引进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引进人才若有其它特殊要求,可提出商议。
第九条 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必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在岗服务五年以上,其他引进人才在岗服务八年以上,未能享受引进人才待遇的硕士研究生在岗服务五年。
第十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具体使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紧缺专业以学校每年确定的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允许以合作科研、带项目进校、定期讲学、编制外聘用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引进方式及待遇根据学校其它相关政策或通过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校内教师评上教授,与学校签定在岗服务八年协议书,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奖励)10万元;或取得博士学位者,与学校签定在岗服务八年协议书,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奖励)8万元。
第十四条 已享受学校引进人才或校内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获得高一级学位的教师,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晋升后有关待遇补齐,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未满服务年限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等引进人才,应承担违约责任(年限违约金:(1)有享受购房补贴的,每年1.5万元;(2)无享受购房补贴的,每年0.5万元。并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有关优惠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2011年1月-2014年1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投递简历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博士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