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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
(海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更多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2日来源:中国博士人才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大委[2013]25号)和福州大学2013年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海内外青年拔尖人才的吸引与引进力度,不断完善我校人才工程体系,促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设立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海外项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项目是学校针对海外(或具有海外经历的)非本校的优秀青年人才设立的专项计划。计划从2014年开始5年内每年遴选若干名青年拔尖人才予以资助。

第三章  遴选原则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国际化原则。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应聘“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海外项目)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

2.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

3.具有以下海外留学背景条件之一的人才:

     ①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

     ②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2年(含2年)以上。

4.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以内。

5.科研成果要求:

理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含6篇,下同),其中必须在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工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可抵论文数,仅限1篇),其中在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SCI/SSCI一区或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S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本计划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人事处负责具体的评审、聘任、聘期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校人事处向校内外发布当年度“旗山学者”海外项目的招聘公告。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候选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学术科研水平应聘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向校人事处上报应聘候选人预备人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应聘候选人进行评审,决定拟聘人选。

第十二条  拟聘人选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学校正式聘任为“旗山学者”海外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海外项目)入选者享受如下待遇:

1.由学校聘任为“旗山学者”(海外项目),授予聘书,聘期三年,期满后不再续聘为“旗山学者”(海外项目),按正常条件聘任。

2.对于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2年(含2年)以上的入选“旗山学者”(海外项目)的人才,应入编聘任;对于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入选“旗山学者”(海外项目)的人才,可选择入编或不入编聘任方式。聘期内,入编人员享受福大人〔2014〕42号文件规定的“旗山学者”相关待遇;未入编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享受20万元年薪(分12个月发放),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每人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10万元。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旗山学者”(海外项目)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和目标,并根据其制定的聘期内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分年度拨付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入选“旗山学者” 海外项目一年半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聘期内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岗位奖金(或年薪),同时冻结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入选者聘期内须至少获得一项国家基金项目资助,聘期届满,还需提交聘期内科研学术总结,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聘期内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调离学校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岗位奖金(或年薪),同时冻结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的,岗位奖金(或年薪)与科研资助经费等相关待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享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海外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2: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附件3: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鹭潮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4: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若干意见